(2014)东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传玉与被执行人林治春、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传玉,朱文武,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唐传玉。被执行人朱文武。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法定代表人姜忠奎,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朱文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传玉劳动报酬35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