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碧山、曾俊杰与郑松清、陈艺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5号原告曾碧山,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曾俊杰,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曾碧山,男,汉族,系本案原告。被告郑松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艺瑄,女,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碧山、曾俊杰与被告郑松清、被告陈艺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碧山、曾俊杰以被告郑松清、陈艺瑄向其提出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碧山、曾俊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碧山、曾俊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445元,由原告曾碧山、曾俊杰负担。审判长俞志凌代理审判员康少敏人民陪审员张梓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谢建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