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久海与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海,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赵久海,农民。委托代理人:齐高廷,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川惠,女。被告:李建,成年,个体户。原告赵久海诉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久海委托代理人齐高廷、孙川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久海诉称,2013年7-9月,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寒露蜜桃,交货地点为原告所在地蒙阴县旧寨村九峪子村,为此,被告欠原告桃款31362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建支付原告桃款3136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李建在原告赵久海处购买原告的寒露蜜桃,欠原告桃款31362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李建为原告赵久海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5月1日前付清。现原告赵久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建支付原告桃款3136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李建拖欠原告赵久海桃款31362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桃款3136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久海桃款313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