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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晚咀与彭如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晚咀,彭如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吴晚咀,农民。被执行人彭如波,农民。申请人吴晚咀与被执行人彭如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如波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阳飞燕(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彭如波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彭如波之妻阳飞燕(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如波、阳飞燕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587元。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黎 玲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