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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被告张建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张建宁,刘青,高冬亮,宋廷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8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邢玉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宁,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神头村***号。被告刘青,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东靳村前沟街***号。被告高冬亮,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号。被告宋廷芳,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南头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被告张建宁、刘青、高冬亮、宋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