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能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能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明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1595号原告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A1107室。法定代表人菅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皓,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夏楠,女,1980年5月7日出生,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中能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103室。法定代表人杨明杰。被告明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60523。法定代表人钟成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能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明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能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396561元。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4年12月11日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稳得利180天”,产品代码为2161141356,资金账号为×××,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成交金额与成交份额均为200万元的理财产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北京九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稳得利180天”,产品代码为2161141356,资金账号为×××,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成交金额与成交份额均为200万元的理财产品;二、查封、冻结被告中能蓝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额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六千五百六十一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荆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栋书 记 员 李思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