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朱旭阳与张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阳,张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朱旭阳。被告:张劲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负责人:高文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阳与被告张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旭阳需治疗恢复稳定后评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谷 超审 判 员 吕 凯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