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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77号之十一170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八十四元,由原告厦门宏兴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