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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河南鸿辰建设有限公司、白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朱先芹,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法中促进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职务:经理。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双喜,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某某,男,住安阳市文峰区。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河南鸿辰建设有限公司、白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