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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特立、夏抗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特立,夏抗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宋钧雷。委托代理人郭旋。被告蔡特立。被告夏抗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剑。本院受理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特立、夏抗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特立、夏抗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广益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刘瑞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