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乐星产电(大连)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希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星产电(大连)有限公司,北大荒希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乐星产电(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15号。被执行人北大荒希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兴凯路与哈平路副路交叉口。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25号乐星产电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希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孙晓东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