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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09-1号原告:尤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