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景文与王德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文,王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60号申请人张景文,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德武,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松山支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中的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