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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方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85年9月1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严成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8日补办了登记结婚。2010年2月5日生育了一个女孩,取名王某琼。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王某琼、被告给付相应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王某答辩称:对原、被告相识与结婚的经过和时间以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都无异议,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分两地打工影响了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腊月十八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2月5日生育了一个女孩,取名王某琼,现年5周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在外打工,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闹等纠纷。2012年起原、被告开始分两地打工。2014年12月23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王某琼、被告给付相应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书,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必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在婚后生育了女儿,补办了结婚登记,足以证明婚后感情尚好。本案中原、被告分两地打工期间,因缺乏相互沟通而产生一定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帮助,共同面对生活困难,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互谅互让,进行有效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方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不同意,且原告方某某也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诉讼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方某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成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