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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斌、邓燕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负责人陈大林。被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邓燕燕。被执行人胡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1291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杨斌、邓燕燕、胡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斌、邓燕燕、胡国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1353.81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经本院核算截止至2015年2月9日上述款项共计90201.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93元。但被执行人杨斌、邓燕燕、胡国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斌、邓燕燕、胡国庆银行存款35664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驰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