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阿日本仓与奈日木德乐、阿拉腾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日本仓,奈日木德乐,阿拉腾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商初字第8号原告阿日本仓,男,蒙古族,个体。被告奈日木德乐,男,蒙古族,牧民。被告阿拉腾其其格,女,蒙古族,牧民。原告阿日本仓诉被告奈日木德乐、阿拉腾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布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原告阿日本仓、被告奈日木德乐、被告阿拉腾其其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日本仓诉称:二被告以购买山羊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从我处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53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8月20日前一次付清,以用自家的牲畜做抵押。有二被告所写借款证明予以证明。到期后,二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我现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14年8月20日至今的为止的利息6000元,今后的利息我不再索要。我曾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一直没有给付。故起诉法院要求1、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奈日木德乐、被告阿拉腾其其格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一次给付借款,因我们没有能力一次给付,只能按年支付,每年只能给付5000元,不同意一次性给付的请求。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承认,也同意偿还原告提出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但在还款时间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奈日木德勒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奈日木德乐、被告阿拉腾其其格尚欠原告阿日本仓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30日为止),共计59000元分两次付清。本判决生效后给付20000元;剩余的39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布 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阿拉坦敖其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