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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大连虎滩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与魏爱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爱国,大连虎滩供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爱国,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虎滩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街北沟屯3号。法定代表人:王治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魏爱国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爱国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爱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爱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上诉人魏爱国已预交),减半收取245元,由上诉人魏爱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贾青钢代理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