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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白和平与张茂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和平,张茂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白和平,男,汉族。被告张茂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和平与被告张茂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和平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和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白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