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邓铁余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铁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0号罪犯邓铁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诸城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益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邓铁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劳动积极,态度较好。现累计考核分12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铁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