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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光和与王改利、黄乌救、滨州市鑫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和,王改利,黄乌救,滨州市鑫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魏光和。被告:王改利。被告:黄乌救。被告:滨州市鑫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光和与被告王改利、黄乌救、滨州市鑫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光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改利、黄乌救、滨州市鑫丰纺织有限公司220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改利、黄乌救、滨州市鑫丰纺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01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