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行非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长子县计生局诉梁四女、王建平非诉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非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子县东大街304号。法定代表人刘爱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管林凤,长子县鲍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梁四女,女,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梁四女非诉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执行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冠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