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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7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卢华斌与陈玮、林火兰、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斌,陈玮,林火兰,王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276号原告卢华斌,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坎市镇。委托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玮,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火兰,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王建忠,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良华,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斌与被告陈玮、林火兰、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卢华斌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