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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邵某,男,1981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