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邵某,男,1981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