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六终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陈建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王建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吴叔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强。委托代理人郝淑巧,河北天城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国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0元,减半收取14530元,由上诉人陈建国负担。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