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方党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方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覃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天福,系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方党,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第0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方党是城镇居民,其与曹春妍登记结婚后,于2003年8月10日生育一个女儿张子玲,于2013年3月28日生育一个男孩。被执行人张方党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作出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第0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张方党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4118元。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被执行人张方党在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后仍未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法主体适格,认定被执行人张方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第0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