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森与镇江万嘉恒俊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镇江万嘉恒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刘森。被告镇江万嘉恒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吴大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与被告镇江万嘉恒俊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森负担。审 判 长  唐勇刚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人民陪审员  黄陆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