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军娜因与被上诉人吕磊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军娜,吕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军娜,女,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磊,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军娜因与被上诉人吕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军娜上诉称:(一)袁军娜和吕磊的经常居住地在源汇区,而不是两人的户籍所在地郾城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到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袁军娜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的证人是吕磊的父母,一审法院收到证明后没有定开庭时间,也没有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以证人未到庭为由驳回袁军娜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申请属适用法律不当。(三)吕磊并没有对其父母出具的证明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他们到庭接受质证。被上诉人吕磊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一审中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郾城区,住所地也在郾城区,郾城区法院有管辖权。(三)袁军娜称其在源汇区居住与事实不符,两位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袁军娜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袁军娜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据其经常居住地在源汇区,从其户籍上看,其住所地在郾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郾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张 珂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