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陈某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