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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陈某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