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邱长海与被告王祥、齐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长海,王祥,齐凤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邱长海与被告王祥、齐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51号原告:邱长海,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王祥,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齐凤琴,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长海与被告王祥、齐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