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