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陈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陈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384号原告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PETERGEOFFREYWILSON,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桂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彬,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芳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梦露,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黎明,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郝芳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梦露,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陈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所签《物资采购合同》中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法院,而合同亦明确工程名称为“山东省大剧院”,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属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辖区范围内,故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经审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于《富美家系列产品经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区,故诉至本院,被告则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是《物资采购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争议应由项目所在地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管辖,并提供《物资采购合同》为证。2013年3月26日,原告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山东省大剧院…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中方式解决。…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原、被告均确认本案系争货款系双方履行《物资采购合同》所产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法院,同时,合同中亦载明“工程名称:山东省大剧院”,该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尚高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