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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波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波,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倩、书记员衣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孙波酒后驾驶辽GBM8**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桥头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2.9mg/100ml。被告人孙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波的供述、证人关××的证言、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酒精检测记录、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