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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学斌购买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宇,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1栋10单元702室其住处,通过网络聊天群与上线卖家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假人民币,并先后四次以每张人民币2元的价格购买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415张。并以每张人民币4元的价格从网上一男子(另案处理)处购买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150张。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其住处附近仓买、超市等地购物花掉553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并于2014年8月29日将韩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收缴20元面值假人民币79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购买假币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公安机关搜查笔录;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银行查询回执;5.被告人韩某某的网聊记录;6.韩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7.海盐县公安局提供洪某某笔记本传真件;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9.证人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构成了购买假币罪,韩某某购买假币并使用,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韩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伟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