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新诉被告冯太海、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新,冯太海,张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刘明新。被告冯太海,农村。被告张爱荣,农村。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明新诉被告冯太海、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太海、张爱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太海、张爱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新撤回对被告冯太海、张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明新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