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华,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28-1号原告李中华,身份住址广东省梅县丙村镇供销社宿舍。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洪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颖,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尚书苑尚德府1311。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于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被告于颖的身份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尚书苑尚德府1311,属我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于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于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倩倩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