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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薛某某,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某某,男,40岁左右,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某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