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变电街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某号和合大厦。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9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