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高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