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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玉丰与铁岭锦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丰,铁岭锦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李玉丰,男,1954年,满族。委托代理人:杜兴馥,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野,男,1979年,满族。被告:铁岭锦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登吉,系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剡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爱民,系该公司技术主管。委托代理人:白耿彪,系该公司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丰与铁岭锦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铁岭锦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玉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丰撤回对被告铁岭锦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玉丰承担。审 判 长  陈丽芳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初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