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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潘兵会、盛日锋与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兵会,盛日锋,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潘兵会,住济南市。原告盛日锋,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洛山,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兵会、原告盛日锋与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兵会、原告盛日锋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兵会、原告盛日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兵会、原告盛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潘兵会、原告盛日锋负担。审 判 长  梁艳代理审判员  韩峰人民陪审员  吴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