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商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惠女、沈幼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惠,沈幼尔,陈桂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2173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岳。委托代理人:张天云。委托代理人:胡露皎。被告:曹惠。被告:沈幼尔。被告:陈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惠女、沈幼尔、陈桂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90元,减半收取计854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