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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公司与马连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洪德,经理。被执行人马连忠,男,1969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马连忠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连忠与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连忠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此案终结执行。现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