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银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有根、卢长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有根,卢长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33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倩杉。被告:卢有根。被告:卢长根。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有根、卢长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涂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倩杉、被告卢有根、卢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卢有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卢有根提供320000元借款,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约定为准。同日,被告卢长根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卢有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卢有根发放了贷款32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卢有根未归还分文,保证人也未尽保证责任,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卢有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卢长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13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有根辩称:这笔借款以前就有,是蒋巷镇洲头村委会以村干部名义借款担保贷的款,用在村里,我后来到村里当主任,这笔钱就转到我名下,但我个人没有用款,是村里用的,村里有钱就会还款。被告卢长根辩称:这笔借款以前就有,是蒋巷镇洲头村委会以村干部名义借款担保贷的款,用在村里,后来由于村干部中有三个人退了,故该借款就转到我和卢有根两个人名上,2011年12月26日转到我们两个人名上之前的利息清了,之后本息都未还。借款都用在村里,村里有钱就会慢慢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卢有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卢有根提供320000元借款,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0.3867‰及律师费的承担等。同日,被告卢长根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卢有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嗣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卢有根发放了贷款32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卢有根未依约还款,保证人也未尽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4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卢有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卢长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13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卢有根、卢长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卢有根发放贷款,被告卢有根却未按约定如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因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卢长根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故被告卢长根对被告卢有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有根、卢长根称该笔借款用在村里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与被告贷款村委会用款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有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卢长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告卢有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诚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