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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受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于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后,未回家居住。其村委会证明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父母身体有病,智商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石孟院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