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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哈丹阳与孙鹏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263号孙鹏飞:你与哈丹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