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少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孙某,郑某,关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少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赵某某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赵某父亲),系第一原告。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闫泽平,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郑某丈夫)被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成伟(关某某儿子)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赵某与被告孙某、郑某、关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