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茶法民督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良喜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良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茶法民督字第68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汉族,茶陵县人,系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茶陵县,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领取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申请人谭良喜,男,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家庭住址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谭良喜2007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目前被申请人处于迟延还款状态为由,并提供《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为据,要求被申请人谭良喜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30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0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谭良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3096元,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4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卫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