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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纪龙泉与蔡雅红、刘要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纪龙泉,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蔡雅红,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刘要谦,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告漳州市铭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马灶路华港花园10幢6号。法定代表人蔡雅红,总经理。被告漳州市钰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工业集中区新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雅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龙泉与被告蔡雅红、被告刘要谦、被告漳州市铭裕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钰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龙泉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纪龙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龙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000元,由原告纪龙泉负担。审判长俞志凌代理审判员康少敏人民陪审员张梓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谢建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