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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蔡长利与蔡长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利,蔡长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蔡长利,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山县。委托代理人:蔡长玉,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盘山县。被告:蔡长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利诉被告蔡长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