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蔡长利与蔡长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利,蔡长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蔡长利,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山县。委托代理人:蔡长玉,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盘山县。被告:蔡长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利诉被告蔡长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