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福长与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8号原告赵福长。被告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水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丽,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赵福长诉被告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长承担。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公众号“”